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小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綉美
被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
明文。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7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500
元之1/2即750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50元(計算式
:1,500元-750元=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官 王壹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