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增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高松禾旺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
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法院
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2,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605元,暫免徵收給付工資42,000元部分(即原告請求因不能
工作之薪資損失)裁判費1,000元之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
費7,105元(計算式:7,605元-500元=7,105元),上訴人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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