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培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撤緩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華培倫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被告因本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緝字第111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間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算1年。詎被告未於緩起訴
處分確定後6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30,000元,嗣經該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撤緩偵緝字第1號處分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6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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