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93號原告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參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