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腕時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春風 送達代收人癸○○被告寅○○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辛○○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壬○○
子○○被告甲○○
庚○○丙○○丁○○丑○○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1999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訴訟業於97年9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97年10月8日宣判,原告於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之97年10月30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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