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復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追加請求叁拾玖萬柒仟捌佰元(連同原起訴金額合計陸佰肆拾柒萬壹仟捌佰元),其追加部分之金額,折合銀元壹拾叁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叁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