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5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佳韻
被   告  高國倉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中簡字第157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7月8日上午9時4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7月12日至98年7月12日
止,利率固定按年利率12%計付,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借款本金182,000元。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
戶明細查詢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
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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