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文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上訴狀僅載明上訴聲明:「原判決
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另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萬元,而上訴人表示要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總額為6萬元,而
非原審主張之50萬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院
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金額為1萬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
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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