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290號
原 告 蔡宜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金子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然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但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依
照原告訴之聲明是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及將房屋的隔間牆回
復原狀,是以一訴主張兩項訴訟標的,且無相互競合或選擇關係
,故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73,5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的3,750元,原告尚應補繳1,43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⑴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以系爭房屋現值345,900元為計算依據。
⑵請求回復房屋隔間牆部分,以回復費用127,600元為計算依據
。
⑴+⑵=47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