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姿瑩 (即 李忠義
之繼承人)、 李映萱 (即李忠義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28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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