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620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賴麗蓉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本院
於民國109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並
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揆
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要件,且原告未予補
正,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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