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9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   告  黃靜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3,137元,及其中㈠6,829元自
民國10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㈡26,308元自10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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