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63號聲請人 李先子 訴訟代理人 游秀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何婉菁┌───────────────────────────────────────────────────┐│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信隆汽車材料行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9,000元│0000000│85年9月5日│││明露│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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