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2月、3月,於民國99年2月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振宜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月、3月確定,上開第1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減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9年2月8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604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5月2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37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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