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甲○○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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