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再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1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九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