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燁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源 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