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燁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源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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