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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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截至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日為星期六順延)亦已屆滿,乃竟延至十二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且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