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翁明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靜秋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全部)
(二)請補繳相對人李靜秋及債務人 鄭萬福 、 潘春桃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聲請狀之「訴訟標的欄」所載金額,與事實理由欄之記載不一致,請陳明本件債權金額究為若干。並應更正聲請狀內事實及理由之陳述
(四)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債務全部到期之依據。
(五)還款明細。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