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林玉燕 被告 蔣育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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