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烏 法定代理人 陳順發 被上訴人 陳瑞旭
陳滄澤 陳以孝 陳宏毅 陳 楊雪梅 即 陳豐殖 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吟 即陳豐殖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微 即陳豐殖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靜 即陳豐殖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惠 即陳豐殖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聽 陳燕娟 陳榮裕 陳重嘉 陳燕然 陳燕熹 陳燕足 陳榮欣 陳榮聲 陳燕怡 陳榮志 陳堯階 吳東林 吳雅芬 吳雅溫 吳東鎮 陳碧藻 陳碧雪 陳碧玲 陳 黃熙華 陳碧瑜 陳澄枝 黃秀美 黃秀鶯 黃秀雲 黃玉華 黃秀芳 黃郁文 黃秀枝 蔡銘璋 蔡銘煌 蔡銘澤 蔡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180元【計算方式:22,000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68.19平方公尺=12,50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1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