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90號上訴人即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惠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滕永慧劉冠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2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110元,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110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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