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4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蘇淳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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