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077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7年10月8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交查字第八四九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七時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南市○○路大潤發出入口處肇事,至被害人張筱均受傷而逃逸,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八年度交查字第八四九號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南監字第97449號不服裁決書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本院電話紀錄表及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南檢靜常98交查849字第37149號函各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涉及其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爰諭知在該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