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80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
560號起訴)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954號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宣告緩刑
5年,於91年3月21日確定在案。卻仍於緩刑期內即95年2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4月3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5年8月7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審酌受刑人經前案判決後仍不知警惕,在緩刑期內再故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而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予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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