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6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慈愛葬儀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638元,惟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