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又聲請人所聲請減刑部分,因不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業經聲請人具狀撤回,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3月20日雄檢 惟山 97聲減718字第25736號函可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