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寅○○被告己○○
戊○○乙○○庚○○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丁○○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辛○○甲○○壬○○子○○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丙○○丑○○癸○○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四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九萬三千四百七十五元。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寅○○係因案外第三人「 程士哲 」、「 胡勝雄 」、「 洪大維 」對其犯罪致受有損害,本件被告等人並未對原告犯罪,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既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