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甲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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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F7法定代理人丙○○Danie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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