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3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鄧湘全律師被告戊○○
己○○庚○○乙○○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