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家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家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上字第8號上訴人甲○○
DNEWZEALAND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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