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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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775號原告丑○○
一號原告癸○○
樓之三原告壬○○
號原告子○○
樓原告卯○○
三樓原告庚○○原告辰○○○
樓原告寅○○
樓原告乙○○
樓原告午○○○
號原告己○○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
之十三原告辛○○原告甲○○○
一號前列十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宸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巳○○間拆屋還地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4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600元,原僅繳納53,074元,尚餘119,5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