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7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NISSAN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