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4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因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⒈及編號⒉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⒈及編號⒉所載,併與附表編號⒊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時間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受刑人以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除編號⒊之犯罪,其宣告刑已逾1年6月,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之規定,減刑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編號⒈及編號⒉之犯罪,聲請減刑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與附表編號⒊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