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2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51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謙崇
法官林恆吉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