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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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1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25日及同年11月17日犯連續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5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21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