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間及八十八年一月間,犯連續業務侵占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七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經本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九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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