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劉品宴 法定代理人 劉永裕
王妙玲 被告 林美鳳
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1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