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省台中縣私立青年高級中學
住臺中市○里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蔡侑敬 住同上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或出具委任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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