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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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523號
原告 阮典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
被告 洪滄梧
訴訟代理人 唐健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就原告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㈠被告洪滄梧應將原告阮典雄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316、317土地)上登記次序9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㈡ 蔡肇芬 之繼承人即被告 高錦鳳 、 蔡承翰 應將316、317土地上登記次序9-2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嗣追加原告阮耀霆,並追加請求:㈢被告洪滄梧應將原告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登記次序9、10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嗣因316、317土地上之抵押權業經塗銷,原告遂僅就追加之系爭土地部分為請求,並撤回對被告高錦鳳、蔡承翰之起訴(本院卷第93頁),經渠2人未表示異議而視為同意撤回,且本院亦認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所為上開訴之撤回及追加,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均為1035/3660),而系爭土地經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以下合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為民國84年12月19日至85年3月19日、85年5月30日至85年7月30日,其擔保債權請求權均已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且系爭抵押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亦未實行,被告亦無法證明有時效中斷事由或於5年內有實行抵押權之行為,則系爭抵押權依據民法第880條規定業已消滅。綜上,原告爰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依其前提出之書狀陳稱:原告就系爭土地係共有人,另系爭土地業經查封,待拍賣或自行承購後,將會辦理塗銷抵押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128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第1項、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上揭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而系爭土地前經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經本院核閱無誤,是原告上揭主張,應堪認屬實。而依據民法第125條、第880條規定,如附表所示編號1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100年3月19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抵押權亦因5年未實行而於105年3月19日消滅,如附表所示編號2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100年7月30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抵押權亦因5年未實行而於105年7月30日消滅,另被告並未提出事證證明其有時效中斷之事由或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有實行抵押權之行為。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等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編號
抵押權標的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84年
字號:東地字第014242號
登記日期:84年12月2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洪滄梧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4年12月19日至85年3月19日
清償日期:85年3月19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阮華南
設定權利範圍:9150分之1207
設定義務人:阮華南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85年
字號:東地字第005327號
登記日期:85年6月3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洪滄梧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5年5月30日至85年7月30日
清償日期:85年7月30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阮華南
設定權利範圍:9150分之1207
設定義務人:阮華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