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37號
原告 林志成
被告 吳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書無效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