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37號

原告 林志成

被告 吳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書無效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伍幸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