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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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相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勝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