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44號

原告 陳裔潔

被告 高靖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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