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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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 朴小字 第8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吳岱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7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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