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76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謝昀龍

被告 顏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15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233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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