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767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顏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15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233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