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62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
被告 洪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