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84號
原告 邱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一)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究欲請求清償債務,抑或請求給付貨款。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