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國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地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2,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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