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