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635號原告 陳彥瑾 被告 倪鴻貴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 律師
吳展旭 律師被告 龎明龍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70號),經原告陳彥瑾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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